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26执保349号
申请人:张某,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
被
申请人:刘某,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
申请人:姜某,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
申请人:张某,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 申请人张某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9)冀1126执保447号予以结案。 执行员 张明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春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