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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6执保349号

张某、刘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张某;刘某;姜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26执保349号

申请人:张某,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

被

申请人:刘某,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

申请人:姜某,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

申请人:张某,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 申请人张某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9)冀1126执保447号予以结案。 执行员  张明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春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