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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6116号

陈文发与陈池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池兴;陈文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6116号

原告(反诉被告):陈文发,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71。

被告(反诉原告):陈池兴,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30。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受理原告陈文发诉被告陈池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受理并合并审理。2019年6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2019年6月12日,被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在本案宣判之前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陈文发撤回本诉请求;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陈池兴撤回反诉请求。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为10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为431.28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孙秀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嘉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