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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564号

温州市耐百川鞋材有限公司、金华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温州市耐百川鞋材有限公司;金华初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耐百川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大郎桥村。

法定代表人:孙加洪。

委托代理人:孙克丰,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华初,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耐百川鞋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截至2019年6月17日,被执行人金华初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耐百川鞋材有限公司本金72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600元,执行费980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