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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2民初2367号

高建伟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92民初2367号 原告 高建伟,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红,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侗,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 闫士东,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65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建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士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闫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高建伟劳务费4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闫士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锐锐 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书为格式判决,部分内容无法显示,以纸质判决书为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