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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1执保210号

李钦应与蔡梨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钦应;蔡梨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1执保210号

申请人:李钦应,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

被

申请人:蔡梨红,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

申请人李钦应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收房款账户中国银行南昌县澄湖支行(银行账号:62×××24)的银行存款587500元,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钦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收房款账户中国银行南昌县澄湖支行(银行账号:62×××24)的银行存款587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岸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