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202执61号之三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02执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西路**(邮政局**)。

负责人:杨郑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飞飞,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喜政,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周公西路与甘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顺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家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小平,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磊,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与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并依法将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4、2019年1月11日,通过总对总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经查,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余额2162.550元已冻结,并进行扣划但账户状态为非正常状态不能进行扣划),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经查无车辆信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经查无房产信息),向证券机构查询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证券信息(经查无证券信息);2019年4月28日,再次通过总对总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经查无可执行金额),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经查无车辆信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经查无房产信息),向证券机构查询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证券信息(经查无证券信息);5、因被执行人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决定对法人梁家丰拘留15日(拘留时间:2019年1月29日-2019年2月13日);6、因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应限制被执行人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境,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前往三门峡市出入境管理中心,出入境管理中心告知我院不能对港澳籍居民限制出境,只能采取边控措施,但梁家丰并非犯罪嫌疑人不能采取边控措施;7、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到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搜查,搜查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封、扣押电脑主机箱四台。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并要求其再次提供被执行人三门峡兴易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江波

审 判 员  刘志伟

人民陪审员  曹红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