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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3执136号

魏同生、孙圣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同生;孙圣杰;刘艳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魏同生,男,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孙圣杰,男,1969年7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刘艳玲,女,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执行人魏同生与被执行人孙圣杰、刘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822670.00元,已执行到位31205.4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7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6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圣杰、刘艳玲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仅有零星存款。 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6月11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圣杰、刘艳玲名下的车辆、股票、第三方支付平台、房地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孙圣杰、刘艳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到被执行人孙圣杰、刘艳玲居住地寿光宏远通泰经贸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通过网络扣划刘艳玲、孙圣杰银行存款共计31205.49元,于2019年4月29日支付于申请执行人魏同生。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时予以告知,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予以认可,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限制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汉庆

审判员  崔广华

审判员  郭峰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国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