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29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丁时亮,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寿春、唐雄进,分别系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建锋,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丁时亮与被执行人陈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107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建锋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95455.8元,并支付以195455.8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丁时亮,并返还律师费4400元予丁时亮,被执行人同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396.83元。因被执行人陈建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陈建锋的财产状况,发现其名下登记有粤Y×××××号牌汽车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街道xx路x号xx花苑x座xx房、xx花苑x区负一层xx车位,此外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其它财产。前述房产现由佛山市xx人民法院及佛山市xx人民法院处置,根据申请,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2日及5月29日向佛山xx法院及xx法院发函参与分配;前述车辆本案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本案均已轮候冻结。经调查,被执行人陈建锋现不知所踪,无法联系。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且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对陈建锋限制高消费,同年5月3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乔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