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支行。
负责人:刘某,行长。
被执行人:杨某,男,1971年03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执行人:胡某,女,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苍山县。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于2018年03月27日作出的(2018)临兰山证执字第31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某、胡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杨某、胡某所有的价值9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成宝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洪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