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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1执1168号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静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静;胡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1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思云路**。法定代表人刘卫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彭静,女,汉族,1988年12月9日出生,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被执行人胡韦华,男,汉族,1984年1月18日出生,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彭静等人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321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且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彭静等人行政非诉案由一案,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321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华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