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81执64号
申请执行人:陶开和,男,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陆登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陶开和与陆登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案作出的(2018)皖118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8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2.本院立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9年1月2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4、本案立案后通过向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5.本案案件承办人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暂时也无法查找。并且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到法院履行还款义务。6.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且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尤海燕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