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3民初3403号
原告:淄博邦弘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兴桓路**。
法定代表人:李大伟,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滨河路**/div>
负责人:王兰玉。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于勇。
被告:唐钢美锦(唐山)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滦县司家营循环经济园区iv>
法定代表人:姚俊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邦弘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钢美锦(唐山)煤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邦弘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邦弘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钢美锦(唐山)煤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贾文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泽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