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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4执534号之一

魏国平、陶晓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国平;陶晓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24执5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国平,男,汉族,1969年7月24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执行人:陶晓琴,女,汉族,1973年5月4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国平与被执行人陶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国平以与被执行人陶晓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赣0124执5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云志

审 判 员 吴 磊

审 判 员 李广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章丽华

书 记 员 吴春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