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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7执299号

陈纪典、凡桂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纪典;凡桂萍;王振宇

裁判文书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7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陈纪典,男,汉族,1962年9月2日出生,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凡桂萍,女,汉族,1966年3月6日出生,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王振宇,男,汉族,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封丘县。。本院在执行陈纪典与凡桂萍、王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727民初352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

一、2019年1月24日和2019年6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及工商、车辆登记进行了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凡桂萍有有车辆一辆,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凡桂萍、王振宇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及人员下落。

二、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

三、2019年3月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令。

四、2019年3月27日经查,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登记信息。

五、2019年5月20日前往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人员下落。

六、2019年6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恒伟

审判员  冯立军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