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21执336号申请人黄骥。被执行人周冠学。申请执行人黄骥与被执行人周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0302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3执监484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骥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该案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黄骥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查明,周冠学于2017年12月11日因病死亡,周冠学名下抵押在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处房产经依法处置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目前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万元,尚有50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湘平
审 判 员 谭琪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文彬代理
书记员 王海霞附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