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青010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陈敏,男,回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个体户,住青海省同仁县,住青海省同仁县。被执行人马福森,男,回族,1963年9月6日出生,个体户,住西宁市,住西宁市。申请人陈敏与被执行人马福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34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马福森给付申请人陈敏欠款780000元、逾期利息58500元、共计838500元。因被执行人马福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陈敏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福森承担执行费107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3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宏博
审判员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