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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2执326号

陈敏与马福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敏;马福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青010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陈敏,男,回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个体户,住青海省同仁县,住青海省同仁县。被执行人马福森,男,回族,1963年9月6日出生,个体户,住西宁市,住西宁市。申请人陈敏与被执行人马福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34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马福森给付申请人陈敏欠款780000元、逾期利息58500元、共计838500元。因被执行人马福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陈敏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福森承担执行费107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3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宏博

审判员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