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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执15638号之二

佛山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彭金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彭金富;刘娅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156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西路22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9783626Q。

委托代理人:冯建,系申请执行人的员工。

委托代理人:冯翠玲,系申请执行人的员工。

被执行人:彭金富,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罗甸县。

被执行人:刘娅,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罗甸县。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0605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一、确认申请执行人佛山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金富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6月11日解除;

二、被执行人彭金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租赁合同》项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西路21号桂丹颐景园商业广场1座首层64号铺予申请执行人佛山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被执行人彭金富、刘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计算至2018年6月9日止租金和管理费合计20614元予申请执行人佛山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被执行人彭金富、刘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时止按每月7384元标准计算的占用费予申请执行人佛山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五、被执行人彭金富、刘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12月前电费1023元予申请执行人佛山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六、被执行人彭金富、刘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3290元予申请执行人佛山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承担案件一审受理费472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采取以下强制措施:查封被执行人刘娅名下所有的不动产单元号为:440605005005GB00931F00220977,坐落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西路22号桂丹颐景园南二区地下车库177号小汽车位,并对上述车位进行司法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和变卖程序,均未能成交。因拍卖不成功,故上述车位本院将继续保持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本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行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陈广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简贤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