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107民初6775号

仁真多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5-1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仁真多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6775号 起诉人仁真多吉,男,藏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县。 本院收到起诉人仁真多吉诉曹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诉状。起诉人吴华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起诉人借款本金1590000元。事实与理由:起诉人与曹金华于2013年12月26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曹金华向起诉人借款159万元,借期从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5月26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2%。后起诉人按被告的要求,将借款打入指定的账户。经过起诉人多次催告,曹金华于2016年9月22日还款100万元,于2019年1月17日还款30万元,于2019年1月23日还款50万元,但尚未结清本息。根据该借款合同第13条约定,协商不成向武侯区有管辖的法院诉讼,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虽然当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均不在武侯区,本案依据合同管辖条款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应按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处理,即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而起诉人也未举证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在武侯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仁真多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