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0381执60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红与被执行人胡小林、曹林海、陈金飞、周疆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曹林海、胡小林、陈金飞、周疆南向申请执行人杨红支付货款7000元及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支付本案件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曹林海、胡小林、陈金飞、周疆南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杨红6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