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402民初3798号

赵亚强与谭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亚强;谭晓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人:附件:主送单位:发文()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内0402民初3798号

原告:赵亚强,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龙,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晓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赵亚强与被告谭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亚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晓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亚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205397元(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起诉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1.5%,被告当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被告谭晓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据在卷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谭晓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赵亚强借款5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5%,自2017年1月25日计算至2019年5月7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春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