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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03执1670号

丁军华、沈新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军华;沈新得;河南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103执1670号

申请执行人:丁军华,男,汉族,1973年8月2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沈新得,男,汉族,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东风路**。法定代表人沈新得,该公司总经理。丁军华申请执行沈新得、河南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103执16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营祥

审判员  鲁芳芳

审判员  寇浩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德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