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103执1670号
申请执行人:丁军华,男,汉族,1973年8月2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沈新得,男,汉族,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东风路**。法定代表人沈新得,该公司总经理。丁军华申请执行沈新得、河南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103执16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营祥
审判员 鲁芳芳
审判员 寇浩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德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