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9001执4186号之二

刘文风、李长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文风;李长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41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文风,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长军,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长军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4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长军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8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凌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苏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