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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723执700号之八

申请人张掖市临泽县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马国文、史月珍、顾学峰、魏兰香、顾学瑛、李好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雪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甘0723执700号之八

被执行人:顾雪瑛,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临泽县板桥镇板桥街**,现住临泽县。关于张掖市临泽县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马国文、史月珍、顾学峰、魏兰香、顾学瑛、李好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顾雪瑛在甘肃银行810133004002671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4.12元,现因被执行人顾学瑛提出执行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顾雪瑛在甘肃银行810133004002671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88329.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英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尚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