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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002执551号

苏金英申请刘冰其他案由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冰;苏金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02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苏金英,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刘冰,女,1977年7月3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关于苏金英申请执行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的(2018)桂1002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刘冰向苏金英偿还借款100000元;向苏金英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7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总对总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现查明,1、被执行人刘冰位于百色市城东火车站叙福小区A34-2号的土地及房屋、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火车站广场右侧B地块33号,百色市右江区城东火车站广场右侧B地块34号、百色市城东路“丰源小区”第三排第一栋楼房享有所有权,该涉案房产、土地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未做处置;2、被执行人刘冰持有百色市亿旺食品商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份,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另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约谈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记录入卷。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世建

审判员  郭耀坤

审判员  刘桂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晓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