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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2执异60号之一

曹炳敖、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炳敖;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异60号之一案外人:刘建勇,男,197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申请执行人:曹炳敖,男,1964年8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河滨路馨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涂可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曹炳敖与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灵宝市北区滨海花园4号楼2单元9层908号房屋,案外人刘建勇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灵宝市人民法院查封的位于灵宝市北区滨海花园4号楼2单元9层908号房屋,系案外人所有,请求解除对该房屋查封。同时查明(2019)豫1282执异60号裁定书错列当事人。

本院查明,灵宝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曹炳敖与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灵宝市北区滨海花园4号楼2单元9层908号房屋,案外人刘建勇得知后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灵宝市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灵宝市位于灵宝市北区滨海花园4号楼2单元9层908号房屋,并无不当。案外人认为灵宝市人民法院查封该房屋归其所有,其理由及证据不能排除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豫1282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

二、驳回刘建勇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闾建平

审判员  贾万超

审判员  张发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