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21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曹茂龙,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徐泽恩,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21民初22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泽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的受理费285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购买保险费用6500元、执行费52600.15元。2018年7月2日本院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徐泽恩名下位于华润凤凰城二期12栋401房屋已另案拍卖处理,申请执行人曹茂龙分配了拍卖款42万元,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曹茂龙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茂龙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10月15日,因被执行人徐泽恩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徐泽恩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2019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曹茂龙与徐恩泽达成了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21执1451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浩
审判员 刘建红
审判员 罗少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