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03民初479号
原告:黄石市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牧羊湖**。
法定代表人:魏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隆平,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建刚,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原告黄石市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石市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建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石市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庆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仲强
书记员吴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