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特58号
申请人:刘威,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
申请人:刘玉兰,女,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刘威与被申请人刘玉兰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威撤回申请。
审判员 周淑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鑫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