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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3特58号

刘威与刘玉兰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刘威;刘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特58号

申请人:刘威,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

申请人:刘玉兰,女,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刘威与被申请人刘玉兰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威撤回申请。

审判员 周淑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鑫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