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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2执恢77号

张国亮、张军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8-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国亮;张军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亮,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张军伟,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申请执行人张国亮与被执行人张军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2民初34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军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军伟向申请执行人张国亮偿还借款40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属于被执行人张军伟所有的,与执行标的400000等额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纪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明杰

书记员张艳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