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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执2343号

丁向阳、周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向阳;周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2343号

申请执行人:丁向阳,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周磊,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关于丁向阳申请执行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82民初70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向阳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磊已与申请执行人丁向阳达成执行和解,且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丁向阳案件款2000元,现由于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82执2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任明周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泽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