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6665号
原告:黄洪成,男,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王军,男,汉族,1989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
负责人:谢川峰。 原告黄洪成与被告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黄洪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洪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采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