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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执558号

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建忠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建忠;刘花;梁建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02执558号申请执行人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住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新开汽车城小车区西展厅。

法定代表人:刘万喜,经理。被执行人梁建忠,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刘花,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烟庄街道梁辛庄村**,身份证号:3725231979********。申请执行人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建忠、刘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502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查询,初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刘花名下的财付通账户存款2767.63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梁建忠、刘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本院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17830元及利息,已执行2767.63元,尚欠债权为15062.37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被执行人却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申请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本次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曲立明

审判员  杜 鹃

审判员  白 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