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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3执71号之一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803执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信安东路**,组织机构代码:147752813。 法定代表人洪辉发。 被执行人姜小云,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姜献林,男,1982年7月9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小云、姜献林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8)浙0803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姜小云、姜献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姜小云、姜献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29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姜小云、姜献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姜小云、姜献林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姜小云、姜献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姜小云、姜献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姜小云、姜献林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姜小云、姜献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或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姜小云、姜献林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803执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姜小云、姜献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凤良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