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5执2093号之三

张根、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根;杨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20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根,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杨建平,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申请执行人张根与被执行人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0185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建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建平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62×××50)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