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20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根,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杨建平,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申请执行人张根与被执行人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0185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建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建平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62×××50)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