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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178号

国纱祎纸浆纸张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环统纸业有限公司、徐元喜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纱祎纸浆纸张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环统纸业有限公司;徐元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国纱祎纸浆纸张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青岛武英,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环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徐元喜,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元喜,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国纱祎纸浆纸张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环统纸业有限公司、徐元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5民初13506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01月04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985,135.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环统纸业有限公司、徐元喜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9年01月0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环统纸业有限公司、徐元喜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2019年01月07日对被执行人上海环统纸业有限公司、徐元喜名下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88,677.02元,被执行人徐元喜自行缴纳代管款80,000元,其中69,578.45元转为本案执行费,剩余199,098.5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2019年03月0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元喜采取司法拘留15日强制措施。2019年05月08日对被执行人上海环统纸业有限公司、徐元喜名下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05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05月22日到位于被执行人徐元喜名下光新路XXX弄XXX号XXX室光新路XXX弄居委会进行调查。2019年05月22日到被执行人徐元喜实际居住地陕西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九茂居委会进行调查。2019年06月03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发送参与分配函,但尚未收到回函。2019年06月0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环统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沪DFXXXX思域牌汽车、被执行人徐元喜名下沪GPXXXX别克车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程序。2019年06月13日对被执行人上海环统纸业有限公司、徐元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19年06月14日对被执行人上海环统纸业有限公司、徐元喜名下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履行199,098.57元,剩余部分尚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敏

审判员王锋

审判员张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路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