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27民初837号
原告:陈善华,男,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烽,湖南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维中,男,苗族,1989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智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华与被告曾维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善华于2019年6月18日以将当事人曾维申错写成曾维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善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善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陈善华负担。
审判员 龙宪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晓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