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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328民初751号

杨某某与元谋昊远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云南省元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元谋昊远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云2328民初751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芮,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元谋昊远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

法定代表人:李卫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元谋昊远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芮和李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元谋昊远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所欠运费120871.88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支付迟延支付利息2155.50元[120871.88×(5.35%÷12×4)](4个月从2019年2月26日至5月13日),该损失主张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上合计123027.38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汽车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运输铁路道砟等建筑碎石、骨料至指定地点,双方约定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价格及重量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运输服务。2018年12月25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确认运输服务费未付金额为120871.88元,但至今未付款。被告拖欠支付运输服务费的行为,给原告资金周转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元谋昊远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未做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上所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8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汽车运输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运输铁路道砟等建筑碎石、骨料至指定地点,双方约定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价格及重量计算。合同签订后,2019年3月15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运输服务。双方还约定增值税发票由被告自行开具,产生的税费从运输服务费中扣除。后经双方协商,于2018年12月25日进行了结算,运输服务费应付金额为936742.84元,已付815870.96元,未付120871.88元。结算后,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在两个月内付清剩余的运输服务费,但时至今日被告也未进行支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汽车运输合同》和《结算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运输货物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其违约行为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被告应对原告承担支付运费和承担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年利率5.3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

判决如下:由元谋昊远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杨某某运费120871.88元,并支付从2019年2月26日至运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5.3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1元,减半收取1380.5元,由元谋昊远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宋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凌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