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403民初797号

孙亚与简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亚;简迅;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3民初797号

原告:孙亚,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告:简迅,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第三人: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格萨拉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9146807M。 原告孙亚与被告简迅、第三人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孙亚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亚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计202元,由原告孙亚负担。

审判员  何国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璧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