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3民初797号
原告:孙亚,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告:简迅,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第三人: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格萨拉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9146807M。 原告孙亚与被告简迅、第三人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孙亚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亚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计202元,由原告孙亚负担。
审判员 何国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璧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