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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4执1044号

谭小莹、李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小莹;李咏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4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谭小莹,女,生于1988年02月13日,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李咏梅,女,生于1967年03月18日,汉族,住宜城市。本院在执行谭小莹与李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278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李咏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小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咏梅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咏梅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谭小莹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4民初2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执行员  邬少云

书记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