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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执1223号

刘永、常燕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永;常燕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1223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男,汉族。

被执行人:常燕莉,女,回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永申请执行常燕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豫0104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5月5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燕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向常燕莉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向常燕莉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4月3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经传唤未到庭;

四、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常燕莉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常燕莉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常燕莉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东三马路152号19号楼3层305号(产权证号:00××**),该不动产我院暂时无法处置;

六、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常燕莉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燕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由于被执行人常燕莉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刘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刘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燕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燕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晓明

审判员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