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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422刑初345号

谢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谢兵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422刑初345号被告人谢兵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8)皖0422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谢兵提出服刑能力鉴定申请,现谢兵服刑能力鉴定完毕,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七页第一行、第二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审 判 长  张广平

审 判 员  姚 远

人民陪审员  陈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建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