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422刑初345号被告人谢兵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8)皖0422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谢兵提出服刑能力鉴定申请,现谢兵服刑能力鉴定完毕,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七页第一行、第二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审 判 长 张广平
审 判 员 姚 远
人民陪审员 陈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建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