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03民初2265号
原告: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广场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宝山路以东西拉沐沦大街以北赤峰万达广场项目**商铺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王博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刘波,女, 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新城区富和园小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高明奎,男, 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新城区富和,住赤峰市新城区富和园小区** 。
被告:杜英姿,女, 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广场支行与被告刘波、高明奎、杜英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广场支行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广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广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421元,由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广场支行负担。
审判员周振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解英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