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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4执保309号

曾文渊、曾庆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文渊;曾庆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4执保309号

申请人:曾文渊,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

申请人:曾庆友,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申请人曾文渊与被申请人曾庆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524民初22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曾文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曾庆友银行存款40574.49元,此外,暂无足额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商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4民初229号民事裁定书因余款尚未保全完毕而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朱淑均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邹 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