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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5执459号

伏淑香、高密市宏利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伏淑香;高密市宏利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伏淑香。 被执行人高密市宏利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伏淑香与高密市宏利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高劳人仲案字(2016)第2043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19年4月2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收到后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但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4月2日、2019年6月17日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6月1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19年6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袁广溪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邢森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