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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3民初3039号之一

赵成俊与周世道、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成俊;周世道;周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3民初3039号之一

原告:赵成俊,男,1988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周世道,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周浩,男,1994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原告赵成俊诉被告周世道、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王友仁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凌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