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3民初3039号之一
原告:赵成俊,男,1988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周世道,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周浩,男,1994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原告赵成俊诉被告周世道、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王友仁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凌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