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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3执745号

安徽省禾盛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赵金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禾盛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赵金亮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终 本 裁 定 书(2019)皖0323执74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禾盛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农资大市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2MUDX02。

法定代表人:王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金亮,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禾盛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323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禾盛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2680元等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3、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另案查封;4、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5、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执行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谢继文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迪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