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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2民初1282号

吴家福、开封市金属制品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吴家福;开封市金属制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2民初1282号

被告:吴家福,男,汉族,1950年6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保、付洪涛,开封市龙亭区君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开封市金属制品厂,住所:西门大街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170670904Q。

法定代表人:李长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会、张腾,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吴家福诉被告开封市金属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吴家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办退休所需所有相关档案(符合社保部门规定的);2.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办医疗保险所需所有相关档案(符合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3.本案所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1965年2月从开封七中肄业退学后,于1965年9月1日到开封市群英衡器修配厂工作,1969年调入开封市菜刀厂工作,1979年调入开封市金属制品厂。1982年3月18日,原告因见义勇为阻止他人打架而受伤,长期昏迷。后得知原告的原始档案丢失,导致原告无法办理退休等手续,故诉至法院。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补办档案,但因补办档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家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碧薇

审 判 员  乔启东

人民陪审员  邱予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