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602执1068号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91年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448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4月3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执行。2019年4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8日和2019年5月28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车辆、证券等,于2019年4月10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9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信息,于2019年4月10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购买投资型保险,于2019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委托其代为查询被执行人吴某某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反馈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在当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5月30日本院在某监狱对被执行人吴某某进行了现场询问,其表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等刑满释放之后努力工作赚钱后及时缴纳剩余罚金。2019年6月18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吴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4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理
审 判 员 周勇
代理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