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7民初994号
原告:赵奎新,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告:于俊茹,女,50岁,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李会存,男,50岁左右,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原告赵奎新与被告于俊茹、李会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奎新撤回对被告于俊茹、李会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保全费445.50元,由原告赵奎新负担。
审判员 孙志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