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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7民初994号

赵奎新与于俊茹、李会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奎新;于俊茹;李会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7民初994号

原告:赵奎新,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告:于俊茹,女,50岁,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李会存,男,50岁左右,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原告赵奎新与被告于俊茹、李会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奎新撤回对被告于俊茹、李会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保全费445.50元,由原告赵奎新负担。

审判员  孙志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