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28民督242号
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电力分公司,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
法定代表人:吴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建文,系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朱继红,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电力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朱继红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于2019年6月14日发出(2019)湘0528民督242号支付令,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三)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湘0528民督24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电力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小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曾耘
书记员周倩 来自: